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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民社会矛盾调解感言》

[日期:2025-03-28] 来源:  作者:雨雨河 [字体: ]

2009年原宜昌市委 政府维稳专办曹诗平文章:《人民社会矛盾调解感言》

人民调解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、化解社会矛盾、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,成为我国纠纷调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,是维护社会稳定的“第一道防线”。因此,在日常调解工作中,采取得当的调解方法,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一、“冷却降温法”
当矛盾纠纷激化,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,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,冷静思考,首先要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,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。然后依照法律法规、依情依理,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地做思想工作,待双方心平气和,抓住有利时机,及时进行调解。这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,脾气暴躁,容易冲动,易失去理智。
二、“换位思考法”
俗话说“要想公道,打个颠倒”,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,跳不出个人圈子,好“钻牛角尖”。调解员要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,换位思考,在考虑个人利益得失的同时,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,做到知己知彼、自我约束。然后,循循善诱、因势利导进行调解。这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刚愎自用,固执己见,争强好胜。
三、“扶正去邪法”
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、道德的约束等,消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,弘扬正气,压制邪气,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。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,对症下药,进行调解。 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胡搅蛮缠、无理取闹、混淆是非、掩盖事实真相。
四、“逆向求助法”
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,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,然后端正态度、冷静思考,调解员辅之法制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,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。此类纠纷一般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,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,不达目的誓不罢休。 
五、“案例引导法”
是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,以案说法进行剖析,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,对纠纷重新思考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。  此类纠纷当事人一般来说比较明事理,相对容易接受正确的劝导。

——湖北曹国文化传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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